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(补助)审批程序 | 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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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住院救助审批程序 具有南湖区户籍,并持有第二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%以内的精神病患者住院前必须由监护人、村委会(社区)或所在单位填写《南湖区精神病患者住院申请表》,并提供户籍证明、第二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、低保证或救助证等,送户籍所在地镇、街道残联审核,经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同意,再上报区残联审批。批准后,由监护人或村委会(社区)持批准的申请表陪同患者一起送区精神卫生康疗中心,经医生确认后方可住院。 (二)门诊券补助审批程序 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《南湖区精神病患者门诊补助申请表》,并提供户籍证明、第二代《残疾人证》、如患者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%以内的,还须出具低保证或救助证,送户籍所在地镇、街道残联审核,再上报区残联审批,自批准之月起发放门诊补助券。 1.“门诊补助券”仅限于区精神卫生康疗中心使用,用药范围仅限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精神类药品,监护人应监督患者定时服药。“门诊补助券”仅限当年度使用,过期作废,遗失不补。 2.已享受住院费用救助的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不予门诊补助。 |